為照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國小附設幼)教師身心健康,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補助 40 歲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健康檢查費用。內容如下:
1. 補助對象:本縣公立各級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年滿 40 歲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任現職學校服務連續滿一年以上者(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算)。
2. 補助額度:每人每 2 年補助 1 次健康檢查費用,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4,500 元,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際金額申請,超出者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3. 差假及健康檢查時間:符合補助資格者,每 2 年核予 1 天公假,在不影響學校課務、校務之運作原則下,優先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至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於學期上課期間進行健康檢查者,課務需自理,不排代。
4. 核銷方式:符合資格者,應自行選擇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先行墊付費用,於受檢後,於當年度內檢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逕向學校申請補助;是項補助費用,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